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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 |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检察官带你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时间:2024-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

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今天,检察官通过一起案件

带你了解“行刑反向衔接”职能

基本案情


2024313日,杜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将其银行卡、电话卡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新办的一张电话卡邮寄给他人

经查,该涉案银行卡中资金单向流入共计624211元,其中25000元系诈骗资金。杜某某未获利,且主动退赔,检察机关认为某某社会危害程度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仅代表杜某某不需要被判处刑罚,并不代表其可以不承担责任。


“不起诉”≠“不处罚”


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杜某某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杜某某作出1000元的处罚。



根据上面的案例

检察官帮你梳理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刑检部门办理不起诉案件→在不起诉决定三日内移送反向衔接线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1.需要给予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书2.不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终结审查。

发出检察意见书让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做优做实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持续跟进监督行政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

确保“罚当其错”,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助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维护司法执法公正。


(图片来源网络)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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