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三个善于”引领依法履职,依法办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临江林区检察院在处理一起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獐的案件时,成功展示了检察改革在行刑反向衔接领域的积极探索与实践。
一、消除追责盲区,依法依规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案件发生在2024年1月,80多岁的孔某某为保护自家参地免受野兔啃咬,放置了一个捕猎夹,却不慎捕获了獐。公安机关立案后,以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孔某某社会危害程度轻微,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江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二、跟进监督行刑反向衔接,核实确切情况。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检察官发现案件具有特殊性。孔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对猎捕獐并无主观故意。在全面审阅刑事卷宗,深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基础上,临江林区检察院在制发检察意见书前,与林草行政机关沟通,了解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江林区检察院结合孔某某犯罪事实和经济条件,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仅起不到惩罚警示作用,更会引起舆情风险。针对此情况,检察官决定深入调查,与行政机关共同开展司法调查,就案件的可处罚性进行深入探讨。
三、积极跟进行刑反向衔接,主动上门组织听证。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孔某某家庭经济状况极差,且对动物保护缺乏足够认识。为了避免“不罚不刑”、“一罚了之”,确保过罚相当,行政检察官决定召开听证会,考虑到孔某某身体状况差,且所在村交通不便,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村民代表上门听证。听证会上,孔某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村民吸取此次的教训,大家希望可以对孔某某从轻处罚。临江林区检察院认为,孔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刑事犯罪记录及行政违法记录,且事后也愿意积极补救,符合《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九条的规定,同意行政机关意见,不予行政处罚,采用替代方式进行补偿。该决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情,也彰显了检察改革在行刑反向衔接领域的精准把握与人文关怀。
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是临江林区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中的一次重要实践。通过深入调查、公开听证和精准把握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检察官与行政机关共同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协同做好工作衔接,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将“不起诉+检察意见”的办案模式转变为“不起诉+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模式。这一社会治理模式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同时,临江林区检察院也将继续依法规范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