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坚持在检察实践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加大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深度参与公益诉讼办理,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一、依法办案,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近日,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022年7月,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查获王某某等5人违规销售性保健食品,经公安机关聘请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依法扣押性保健食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王某某等5人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某等5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4年1月8日,临江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当庭宣判,王某某等5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3年,缓刑1到5年不等刑罚,并判处罚金,判令其5人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二、内部融合、一体化办案、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体履职,同向发力,案件审查期间,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配合协作,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公益受损证据。2023年8月17日,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在依法对王某某等5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王某某等5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三、延伸检察职能、不断强化政法协同配合。加强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与公安的互联互动,做好审查、侦查、调查“三查融合”,针对有毒有害食品罪类案件高发态势,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重点罪名专题研讨、会签制度机制等方式,及时完善固定监督证据,最大限度凝聚办案共识、形成办案合力。